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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发文强调不得干预当事人请律师 能否管住 「占坑式辩护」

按照 《刑事诉讼法》 第 34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图:IC photo

  【黑马财经】辽宁省多部门近日联合出台文件,重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强调办案机关不得干预当事人聘请律师,引起法律界热议。

  有专家对财新表示,这一规定有助于解决办案机关胁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要请律师或者更换律师等问题,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辩护权。但仍无法解决 「占坑式辩护」 问题,建议在 《刑事诉讼法》 修订中赋予近亲属和亲友独立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

五单位联合发文

  辽宁省司法厅、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近日联合印发了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其中第 5 条表示,办案机关应当尊重律师依法接受委托的权利,不得干预当事人聘请律师,不得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为当事人指定律师和要求当事人更换律师。第 34 条明确,该 《规定》 所称 「办案机关」,是指负责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



责任编辑:王逸吟 | 版面编辑:刘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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