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动态

房地产新政,明起实施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系列税收政策明天起执行。

三部门发文 明确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1 月 13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优化住房交易契税政策,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 1% 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 90 平方米提高到 140 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4 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面积为 140 平方米以上的,首套住房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套住房减按 2% 的税率征收契税;增值税方面,在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 2 年以上 (含 2 年) 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4 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 2 年以上 (含 2 年) 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 0.5 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 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 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 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据中指研究院测算,以单价 5 万元计算,住房面积分别为 80 平方米、100 平方米、150 平方米,政策优化前首套住房契税税率分别为 1%、1.5%、3%,二套住房契税税率分别为 1%、2%、3%,而 「北上广深」 二套住房契税税率均为 3%。

政策优化后,首套住房契税税率分别为 1%、1%、1.5%,分别优惠 0 元、2.5 万元、11.25 万元;二套住房契税税率分别为 1%、1%、1.5%,分别优惠 0 元,5 万元、7.5 万元,「北上广深」 二套住房分别优惠 8 万元、10 万元、7.5 万元。

「北上广深」 跟进

【北京】

11 月 18 日晚间,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印发 《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 宣布,北京市将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通知》 明确,北京市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后,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 (含 2 年) 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通知》 明确,北京市适用与全国统一的个人购房契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 (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 14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 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14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 14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 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14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2% 的税率征收契税。

《通知》 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上海】

11 月 18 日,据上海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公众号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作部署,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上海市政府同意,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其中提到,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6〕108 号) 第三条的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以转让收入的 1% 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按照上述规定,上海市取消了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以转让收入的 2% 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规定。其他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政策未作调整,如对个人转让自用 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仍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继续执行。

此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 (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 14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 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14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 14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 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14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2% 的税率征收契税。

【深圳】

11 月 19 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并对相关征税问题予以明确。

其中明确,对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个人购买住房涉及的契税,按照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有关规定执行。此外,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以转让收入的 1% 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在个人购买住房契税方面,深圳市适用与全国统一的个人购房契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 (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 14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 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14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 14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 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14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2% 的税率征收契税。

【广州】

11 月 22 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取消广州市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通知。

原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穗国房字 〔2005〕375 号) 同时废止。

推荐阅读

个人银行账户清理潮继续,半年来约 30 家银行开展 「清卡行动」

admin

东南亚成特朗普对等关税 「重灾区」,华尔街吐槽:供应链转移成笑话

admin

飞天茅台价格全线飙升 传贵州茅台将推迟 11 月的放货计划

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