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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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 10 月 31 日讯 (记者 刘梦然)伴随从组件出货排名榜单前十 「销声匿迹」,东方日升 (300118.SZ) 亦开始出现内控问题。
据东方日升今日公告,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经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进展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的违规行为。
回溯前情,东方日升于 2022 年 6 月 8 日披露公告,其全资子公司日升电力拟与中核汇能签署 《宁夏旭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拟将持有的宁夏旭宁 100% 的股权转让给中核汇能,本次的交易总价为 3500 万元。
标的公司宁夏旭宁主营业务为太阳能发电投资及运营、太阳能发电业务,主要资产为持有 30MWp 光伏电站项目。该电站位于宁夏银川市苏银产业园境内,建设备案总容量为 30 兆瓦,于 2014 年 12 月建成并网投入商业化运营,2021 年净利润为 841.53 万元。
通过该笔交易,预计产生税前利润约 1745.76 万元。公司在当时称,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有助于公司回收光伏电站建设资金,使公司回笼资金后能够继续用于新的光伏电站建设,符合公司 「适当持有、滚动开发」 的总体电站思路。
但需要注意的是,截至 2022 年 6 月 6 日,宁夏旭宁应付公司的借款余额约 1.85 亿元。当时公告显示,宁夏旭宁预计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之前予以归还。
然而,宁夏旭宁未如期全额归还上述款项,截至 2024 年末欠款余额约为 1.06 亿元,东方日升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前述重大事件进展情况。宁波证监局下发的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显示,公司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此外,《决定书》 列举违规行为还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公司未按规定对业绩预告等重大事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违反了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 〔2022〕17 号) 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告显示,宁波证监局决定对东方日升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董事长林海峰、董事会秘书雪山行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依据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东方日升主营业务以太阳能电池组件的研发、生产、销售为主,业务亦涵盖了光伏电站 EPC、光伏电站运营、储能领域等,主要处于光伏产业链的中游位置,并涉足光伏产业链的上游和下游。
根据 infolink 统计的出货信息,东方日升在 2023 年之前,曾长期居于组件出货排名前十。2024 年,受技术转型和市场竞争影响,东方日升首次跌出出货榜单前十。截至今年上半年出货排名,前十名单未再见东方日升身影。
业绩方面,受光伏产业链阶段性供需失衡和产品降价冲击等因素,公司在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 104.67 亿元,同比下降 29.76%,实现归属净利润约为-9.33 亿元,较去年同期亏损收窄;今年 Q3 营收为 30.24 亿元,归属净利润为-2.54 亿元,已经连续七个季度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