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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上广深均已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①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三部门今日发布通知,取消广州市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②至此,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四个一线城市均已取消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

财联社 11 月 22 日讯,今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三部门发布通知,取消广州市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至此,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四个一线城市均已取消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

广州:12 月 1 日起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今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三部门发布通知,取消广州市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原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穗国房字 〔2005〕375 号) 同时废止。

北京: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加大住房交易税收优惠力度

11 月 18 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 明确,本市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后,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 (含 2 年) 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北京市适用与全国统一的个人购房契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 (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 14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 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14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 14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 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14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2% 的税率征收契税。

《通知》 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12 月 1 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和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相关规定的可适用执行。

上海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扩大住房交易优惠税收政策覆盖面

同日,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一是明确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二是明确取消标准后相关个人住房交易税收事项。《通知》 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通知》 明确,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6〕108 号) 第三条的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以转让收入的 1% 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按照上述规定,本市取消了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以转让收入的 2% 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规定。其他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政策未作调整,如对个人转让自用 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仍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继续执行。

二、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增值税,根据 《公告》 规定,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 (含 2 年) 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三、关于个人购买住房契税,根据 《公告》 规定,本市适用与全国统一的个人购房契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 (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 14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 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14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 14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 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14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2% 的税率征收契税。

深圳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11 月 19 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并对相关征税问题予以明确。

《通知》 明确,对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个人购买住房涉及的契税,按照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4 年第 16 号) 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 还明确,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以转让收入的 1% 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按照上述规定,深圳取消了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以转让收入的 1.5% 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规定。其他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政策未作调整。 根据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规定,在个人出售住房增值税方面,深圳市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后,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 (含 2 年) 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在个人购买住房契税方面,深圳市适用与全国统一的个人购房契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 (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 14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 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14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 14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 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14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2% 的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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