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6 日,上交所连下多份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决定。
因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存在资金占用事项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研发人员、研发投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等多项违规行为,此前 IPO「折戟」 的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实控人及相关责任人被上交所通报批评。
与此同时,负责该项目的中介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民生证券」)、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简称 「容诚所」) 也双双被罚,被予以监管警示。此外,两名保荐代表人、两名签字会计师被予以通报批评。
福特科被通报批评
罚单显示,2021 年 6 月 21 日,上交所受理了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福特科」 或 「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在发行注册阶段,福特科申请撤回申报材料,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4 月 7 日作出终止注册决定。
据了解,福特科由民生证券保荐,拟融资金额为 4.57 亿元。该项目于 2021 年 6 月获受理,同年 12 月通过上市委会议,2022 年 1 月提交注册。2023 年 3 月,福特科及民生证券提交申请,主动撤回注册申请文件。同年 4 月,证监会决定对福特科终止发行注册程序。
上交所认定,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福特科存在存在资金占用事项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研发人员、研发投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内控建设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上交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黄恒标、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罗剑峰、时任总经理郭少琴、财务总监林洁、董事会秘书练红英予以通报批评。
此外,民生证券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和容诚所的两名签字会计师也被予以通报批评。对于相关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证监会,并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
民生证券、容诚所双双被监管警示
与此同时,作为项目的中介机构——民生证券、容诚所也被上交所采取监管措施。
上交所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明,民生证券作为项目的保荐人,容诚所作为项目的申报会计师,存在多项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第一,未完整、充分核查发行人涉及资金占用事项。
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称已对其报告期内存在的资金占用等情形整改完毕,共涉及 11000.96 万元。经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仍存在未披露的资金占用。民生证券作为保荐人、容诚所作为项目的申报会计师,未完整、充分核查发行人涉及的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发表的核查结论与现场检查查明事实不符。
第二,未充分核查发行人研发人员、研发投入相关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 2020 年末在册的 160 名专职研发人员中有 18 名存在异常情况,包括在截止日前已离职、从事非研发活动、不了解所从事研发项目基本情况等。同时,发行人研发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相关基础数据缺失,难以准确测算研发人员异常、研发固定资产与生产固定资产混同、部分非研发人员进行研发领料活动等对研发费用的影响,最多将导致报告期内研发投入累计减少 516.08 万元。因此,民生证券、容诚所对发行人研发人员数量、研发投入金额核查不到位,导致发行人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交所认为,发行人资金占用、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等事项经上交所多轮问询,保荐人 (民生证券)、容诚所未能勤勉尽责,开展核查工作不到位、不充分、不审慎,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违反了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等有关规定。
上交所决定,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予以监管警示。
上交所要求,民生证券应当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照相关问题进行内部追责。同时要求,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民生证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保荐工作业务质量。
上交所还要求,容诚所及相关会计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相关项目的审计风险进行深入排查,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