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财联社
财联社 9 月 12 日讯 (记者 郭子硕)经过一段时间征求意见,新修订的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下称 《办法》) 于今日正式发布。
据悉,该 《办法》 将于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信托行业合规管理体系迎来专项制度性约束。值得关注的是,这也是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自 2007 年出台以来,时隔 18 年首次启动更新,对信托行业制度框架的完善具有标志性意义。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办法》 首次明确,要求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定设立首席合规官」,其核心职责为组织推动公司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同时刚性划定 「首席合规官不得负责管理与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
这一要求并非孤立出台,而是深度衔接前期的金融监管框架。今年 3 月 1 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 已正式施行,其中明确 「金融机构应当在机构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原则上在省级分支机构或一级分支机构设立合规官」。
除首席合规官相关这一要求外,《办法》 还对信托公司流动性管理作出补充措施:在 2025 年 4 月的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已允许 「信托公司固有负债业务开展债券卖出回购、同业拆借,向股东及关联方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定向发债」 的基础上,新增 「可向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借款」,进一步细化信托公司流动性补充路径。
部分信托公司已落实首席合规官岗位
从行业实践来看,部分信托公司已提前推进首席合规官岗位落地:2023 年 12 月,上海金融监管局已核准王央担任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首席合规官 (总法律顾问) 的任职资格;今年 7 月,上海金融监管局再核准林恩焕担任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合规官的任职资格。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今日在答记者问时,也明确监管导向:要求加强风险防控,规范重点业务环节。督促信托公司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加强全面风险管理。这一导向与 「设立首席合规官」 的要求呼应,旨在通过专项岗位强化合规管理。
尽管 《办法》 未细化首席合规官具体权责,但此前施行的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 已明确该岗位核心框架:首席合规官属于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直接领导,向董事会负责;省级分支机构或一级分支机构需设立合规官。
同时,《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 还明确首席合规官具备报告义务,若金融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合规风险隐患,需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若机构未按要求报告,首席合规官有义务督促报告,应当督促机构及时报告,并可以直接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此外,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发现各部门、下属各机构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存在瞒报、漏报情形的,应当在机构内部的合规考核中,对责任机构和相关负责人实施 「一票否决」,不得评优评先等,并及时推动内部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