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11 月 3 日 22 时 00 分 58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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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文章来源:金投网

按照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5 年第 11 号,以下简称 11 号公告) 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 6%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及税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后实际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用途改变信息。会员单位应当自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取得交易所开具相应发票当月起 6 个月内提出用途改变申请,且仅允许申请改变用途一次;超过 6 个月的,交易所不得为其重新开具发票。交易所收取的交易费、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并申请实物交割出库的,应向交易所如实申报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并如实记录购入标准黄金的实际用途、耗用数量等信息。